兰州文理学院工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兰州文理学院工会发布日期:2017/03/21浏览量:87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工会组织的全面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工会是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各项职能,行使民主权利。对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校工会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指导意见。

第三条 学校工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依据群众组织的特点和广大会员的意愿,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工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开展各项工会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维护教职工权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教职工之家”,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第五条 凡列入正式编制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 均可申请加入我校工会组织。

    第六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向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会小组自愿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分工会同意后,报校工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七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工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等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报校工会批准,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报校工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与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分别设立校工会、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三级组织。校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要内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工会的各级组织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会上级组织,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换届,代表合一。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规定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一)工会会员代表的条件:

1. 本人为我校工会会员;

2.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 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4. 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工会会员代表的职责:

1. 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 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与建议;

3. 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4. 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与建议;

5. 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分工会委员会或校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6. 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代表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委员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委员会由正、副主席和选举产生的委员共13人组成。校工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可下设宣教、福利等部。部长由校工会委员兼任,各部干事从分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和有专长的工会会员中遴选。工会的各部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对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或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

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向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人组成,每届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收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教职工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女教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必须由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按党总支属地设置,其委员会成员由其分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会员超过60人的分工会可增设副主席1人),组织、宣传、文体、生活福利、女工、青年委员,可由一人兼任两个以上职务。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院部处馆的教研室、科研团队和行政科室设立,受分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组长由其所在工会小组的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分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1. 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成果,组织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2. 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的要求,建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检查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3. 在党委领导和校长支持下,协同有关部门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助两代会委员会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检查、监督两代会决议的执行。

4.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通过两代会及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机关事务公开。

5. 坚持服务教职工的工作生命线。要增强群众观念,多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不断增强自身影响力和感召力。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党政的协商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 结合高校教职工特点,配合党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风正气,深入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与技能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总结、推广三育人经验,协同其他部门做好有关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先进个人与集体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7. 在教职工中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教育创新等旨在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的活动。

8. 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教职工的互济互助和送温暖工作,动员教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加互助保险。对大病、伤、亡的教职工做好优抚慰问工作。为教职工办实事,建设好教职工之家

9. 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重视并发挥女教职工的作用,开展符合女教职工特点和要求的活动。

10.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指导和支持教职工社团、协会开展活动,丰富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

11.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转会和吸收新会员的工作。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规程。定期、分类培训工会专、兼职干部,培养和扩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12. 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工会关于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时编制工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搞好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收好、用好、管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通过工代会审议经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