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兰州文理学院工会发布日期:2017/03/21浏览量:1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兰州文理学院章程》、《兰州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和《兰州文理学院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工代会制度。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如遇特殊需要,教代会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三条 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双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文化传媒大学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双代会双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教代会、工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兰州文理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代表提案、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文件。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之前不得变更。

被否决的事项,如超过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认为需要复议的,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并且是兰州文理学院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可兼任工代会代表。

双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

根据《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我校双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15%--20%

    第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专职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高于2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有关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该选举单位代表名额。 届中任职且不是代表的校领导应及时增选为代表。

第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以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双代会代表可连选连任。

代表选举工作由选举单位在党总支领导下负责组织。依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下而上,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教职工讨论提名,酝酿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时,召开教职工大会,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选举会议要有2/3 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双代会筹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第十六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不是学校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确定后邀请,并划分到各代表团参加会议活动。特邀或列席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代表选出后,由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确定,按选举单位同时兼顾一定规模组建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团长候选人一般为学院(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组成单位全体代表推选产生。推选结果须报学校筹备工作委员会审批。

届中代表团团长工作变动的代表团,须重新选举代表团团长。

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是:征集、审核、汇总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大会决议;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随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团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并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一般每4年为一届。如因需要调整,报校党委审批。双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代表。

(一)代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

(二)代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者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三)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或因公因私长期离开学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可由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四)代表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五)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六)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补选代表的。

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原选举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 “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 “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 

    第二十一条 双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学校工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委员会提请校党委研究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双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双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换届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联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审核批准,成立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召开预备会,设立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双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审批召开双代会的有关事宜;

(二)提交双代会的议题;

(三)研究制定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同时在二级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教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 

(六)在双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七)开展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八)开展双代会的宣传和双代会代表的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届 “双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召集。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双代会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席团成员在大会期间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主要职责是:讨论、审议大会日程等有关事项;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学校行政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四)听取审议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六)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九)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提案,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全体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征集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征集提案的情况要向大会报告。要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实现提案及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教代会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双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双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双代会档案管理制度。 “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档案部门保存,校工会同时备份保存。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由各代表团从代表和教职工中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其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执委会等额选举产生。

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执委会的表决、选举须经实到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主要职责是:主持届内教代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审议大会议题及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教代会议题审议的建议和意见;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指导、监督二级教代会工作;处理与教代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民主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各代表团在大会代表和教职工中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依据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商解决。会议可邀请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处理结果向下一次双代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13-15人组成,从工会会员中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由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委员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女职工委员会由委员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在工会会员中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依据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团、二级工会的提名推荐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各委员会预备候选人,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选举。工会各委员会候选人,选举前须报上级工会审查通过。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大会执行主席根据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及时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二级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修改权在双代会,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兰州文理学院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施行。原200532日实施的《甘肃联合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