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兰州文理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文化传媒大学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在各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二级教代会应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文件,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兰州文理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监督二级教代会工作,制订二级教代会的规章制度。
(九)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文件。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之前不得变更。
被否决的事项,如超过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认为需要复议的,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以各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连选连任。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推选出团长,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专职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高于2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差额幅度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代表。
教代会代表撤免、更换或增补,由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履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学校工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调整,由教代会执委会提请党委研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学校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教职工总数的15%-20%。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30%。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代会提案制度。教代会的提案,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并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征集提案的情况要向大会报告。要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实现提案及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教代会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设立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教代会职权,履行教代会职责。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各代表团从大会代表中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根据需要,教代会执委会可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提名推荐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10%的差额提出各委员会预备候选人,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大会执行主席根据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指导、监督二级教代会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联系专门委员会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及时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兰州文理学院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后,经兰州文理学院党委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兰州文理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