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单位:工会编辑:发布日期:2023/03/10浏览量:10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工会主席办公会负责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的工作。

二、工会主席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视具体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会全委会。

三、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工会专职正、副主席。根据需要,可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工会办公室主任记录。

四、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事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决定指示和学校工代会、教代会决议、决定;

2、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工会相关工作;

3、研究工会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工作,确定工会改革思路和发展目标;

4、研究工代会及教代会的换届和筹备工作;

5、拟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6、制定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7、对需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任务进行研究决策;

8、对各类表彰、批评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9、研究工会重大财务支出;研究确定工会预算外小额经费(10000元及以下)的开支使用。

    10、研究与工会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五、工会主席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不得更改会议的决议、决定。

六、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议题由主席、副主席或各分会主席研究决定。所需材料分别由副主席和办公室主任提供。

七、工会主席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会全体人员及各分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要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八、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准确、完整,按规定做好管理及归档工作。

九、本议事规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